第一章比赛
1定义
押加比赛是由两名运动员在比赛场地上,将一条长绸布带做成的圆环分
别套于颈部(带子从两腿间通过),四肢着地并背向对方,向自己的前进
方向用力,以一方将置于两者之间的坠条拉过自己一侧的决胜线为胜利。
第二章场地与器材
2比赛场地
2.1比赛应在平整硬质地面上进行。
2. 2比赛场地为长方形,宽2米,长9米。场地的丈量从界限的内沿量起。
2.3界线
比赛场地应有明显的标线,两条长边为运动员比赛限制线。线宽均为0.05
米,场地四周至少2米以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2.4中线和决胜线
2.4.1中线: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点,画一条与边线垂直的线为中线。
2.4.2决胜线:距中线两侧各1.2米处,各画一条与中线平行的线为决胜线。
3器材
3.1带子:长6.5米,宽1.2—1.6米,用红色绸缎制成。带子两端呈圆环
形,圆环周长为1.0—1.10米。带子中间系一条可移动的、并有适当重量的坠条,作为判定胜负的标志。
3.2护垫:为长0.30米、宽0.15米、厚0.02米的海绵,以软布包裹后,固定在带子两端圆环处的受力处,用于保护脖颈。
3.3用于鉴别双方运动员的比赛绸带,比赛绸带为两种不同颜色。
第三章运动员和教练员
4运动员
4.1比赛设男子和女子。运动员按各自体重,参加规定级别的比赛。
4.2比赛期间,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比赛。
5运动员服装
5.1运动员必须穿运动短裤和运动背心或短袖进行比赛,比赛服式样各队应统一。
5.2比赛鞋为平底胶鞋,鞋底不能涂抹任何附加物(大会提供除外)。
6教练员
比赛过程中,教练员应坐在指定的座位上,并不得干扰裁判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比赛通则
7赛制
比赛可采用淘汰制或循环制。
8比赛场数
运动员一天比赛场数不得超过两场,特殊情况除外。场与场之间至少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
9体重分级
9.1男子项目8个级别:
9.1.1 55公斤级(体重不超过55公斤);
9.1.2 61公斤级(55.01—61公斤);
9.1.3 68公斤级(61.01—68公斤);
9.1.4 76公斤级(68.01—76公斤);
9.1.5 85公斤级(76.01—85公斤);
9.1.6 95公斤级(85.01—95公斤);
9.1.7 110公斤级(95.01—110公斤);
9.1.8 110公斤以上级。
9.2女子项目7个级别:
9.2.1 48公斤级(体重不超过48公斤);
9.2.2 53公斤级(48.01—53公斤);
9.2.3 58公斤级(53.01—58公斤);
9.2.4 63公斤级(58.01—63公斤);
9.2.5 69公斤级(63.01—69公斤);
9.2.6 75公斤(69.01—75公斤);
9.2.7 75公斤以上级。
10称量体重
10.1称量体重应在比赛前2小时进行,全部比赛只称量一次体重,称量体
重工作应在一个小时内完成,过时以弃权论。
10.2称量体重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每人称量一次。如称量后运动员体重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参赛级别要求,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1比赛方法
11.1比赛礼节:比赛开始前和比赛结束后,双方运动员应相互握手,并与场上裁判员握手致意。
11.2比赛姿势:四肢着地,带子两端的圆环分别套在双方运动员的颈部,带子经胸前和两腿中间经过。双方运动员身体距中线最近点的距离应该相等,运动员向各自的前方用力。
11.3比赛时间:每局比赛以一方获胜为结束,但在一局比赛中如遇双方相持达90秒不能决出胜负,则暂停比赛,休息一分钟后重新开始比赛。
11.4比赛胜负:带子中间坠条垂直于中线,裁判员发令后比赛开始,以坠条拉过一方的决胜线者为胜方。
11.5比赛过程中,如遇比赛带子断裂,应换取新的比赛带子重新进行比赛,已完成的比赛成绩有效。
12比赛要求
12.1每局比赛的开始与结束,均以场上裁判员鸣哨为准。
12.2比赛进行中,当记录台发出信号,场上裁判员发出停止口令时,双方运动员应立即停止比赛。
12.3全场比赛结束时,场上裁判员宣布该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方可离开比赛场地。
第五章胜负及名次
13胜负
13.1每场比赛为三局二胜制,胜一局得一分,先得2分者为胜。
13.2循环赛中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为0分。
13.3对方弃权,获胜方以2∶0计分。
14名次(循环制)
14.1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14.2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列前。
14.3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14.4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而又循环互胜,则按以下程序确定名次:
14.4.1获2:0多者名次列前。
14.4.2获2:1多者名次列前。
14.4.3受罚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14.4.4体重轻者名次列前(以称量体重计)。
14.4.5抛币。
第六章犯规与罚则
15犯规:出现以下情况者视为犯规行为
15.1故意延误比赛者;
15.2双方运动员双手着地后,一方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允许,而自行站起者;
15.3运动员自行在比赛场地或鞋底涂抹用于增加摩擦力的非大会提供物品(如胶水、口香糖、汗水、唾沫等)者;
15.4比赛进行中,双手离地超过5秒;
15.5比赛进行中,在处于不利情况下而要求暂停者。
15.6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做了不尊重裁判员的行为;
15.7比赛进行中,有意进行非真实比赛者;
15.8比赛进行中,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边线及边线以外地面者。
16罚则
16.1凡运动员出现上述犯规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该局或该场,直至全部比赛资格。
16.2如运动员在一局或一场比赛中受到2次警告,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该局或该场,直至全部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16.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或助手如有不尊重裁判员的行为或干扰比赛,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则罚其退出比赛场地。
第七章弃权与申诉
17弃权
17.1称量体重不符合规定,并在有效时间内不能达到标准者,视为弃权。
17.2超过检录时间5分钟未到场按弃权论。
17.3超过比赛时间3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按弃权处理。
17.4运动员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或治疗后要求重新参加比赛,须经大会医生证明。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则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
17.5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可暂停比赛,但因运动员受伤而治疗超过5分钟时仍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
17.6比赛进行中,一方因为服装、鞋破或断裂应继续比赛,若该运动员自行终止比赛,则判该运动员弃权。
18申诉
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述费。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为终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