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毽球竞赛规则

作者: 时间:2008年05月15日 00:28 点击数:

第一章场地、设备与器材

第一条场地

第一款场地面积

比赛场地采用羽毛球双打发球场地,长11.88m,宽6.lm。场地上空6m以内(由地面计算)和场地四周2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第二款界线

比赛场地应按平面图画出清晰的界线,线宽4cm,线的宽度包括在场地面积之内。较长的两条界线叫边线,较短的叫端线。连接场地两边线的中点与端线平行的线叫中线。中线将场地分为均等的两个场区。在中线两侧各画一条与中线平行的线叫限制线(此线包括在限制区内)。中线至限制线的距离为2m。

第三款发球区

距两端线中点两侧各1m处向场外各画一条长20cm与端线垂直的短线叫发球区线(此线不包括在发球区内)。发球区线向后无限延长的区域叫发球区。

第二条球网

第一款球网的规格

球网长7米,宽76厘米,网孔2厘米见方。球网上沿缝有4厘米宽的双层白布,用绳穿起,将球网张挂在网柱上。球网必须挂在中线的垂直上空。球网为深绿色。网柱安在中线以外,距边线50厘米处。

第二款球网的高度

球网的中部顶端距地面垂直高度为1.60米(男子),1.50米(女子)。网的两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必须相等,两端的高度与中间的高度相差不得超过2厘米。

第三款标志带与标志杆

在球网的两端,垂直于边线和中线交接处,各系有一条宽4厘米。长76厘米的白色带子,叫标志带。在球网上连接标志带外侧应系有两根有韧性的杆,叫标志杆。两杆内侧相距6米。标志杆长20米,直径1厘米,用玻璃纤维或类似的材料制成。标志杆应高出球网上沿44厘米,并用鲜明对比的颜色画上10厘米长的格纹。

第三条毽球

毽球由键毛、毽垫等构成。毽毛为四支白色或彩色鹅翎成十字形插在毛管内,每支羽毛宽3.20-3.50厘米。毽垫由上垫、下垫和毛管构成,均用橡胶制作。下垫和毛管连在一起,上垫套在毛管上。上垫和下垫中间套有由三层以上硬质薄形皮革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垫圈。毽垫直径3.80-4厘米,厚1.30-l.50厘米。毛管高2.50厘米。毽球的高度为13-15厘米。毽球的重量为13-15克。

第二章比赛队

第四条比赛队的组成

第一款比赛队由6人组成,上场队员3人,其中队长1人(左臂应佩带明显标志)。比赛前,各队应将参加比赛队员(包括替补队员)的姓名、号码登记在记分表上。未登记的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款也可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增加单人、双人毽球赛,规则与3人制大体相同,计分可采取直接得分法。

第三款教练员和替补队员应坐在指定的位置上。

第五条队员的场上位置

第一款双方队员必须站在本方场区内。

站在靠近球网的两名队员从左至右分别为3号位和2号位队员,靠近端线的队员为1号位队员。场上队员的位置必须与登记的轮转顺序相符合。

第二款发球时的位置

发球一方,2、3号位队员在发球队员的前方,彼此间相距不得少于两米。球发出后,双方队员可以在本方场区内任意交换位置。

第三款每局比赛结束之前,队员的轮转顺序不得调换。

第六条教练员和队长

第一款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和队长有权要求暂停或换人。在暂停时间内,教练员可以进行场外指导,但不得进入场区。

第二款比赛进行中,场上队长有权向裁判提出询问或要求解释,但必须服从裁判的最终判决。

第七条服装

第一款比赛队员应穿着整齐划一的运动服和提球鞋或运动鞋。

第二款场上队员上衣的前后须有明显的号码,号码颜色须一致,并与上衣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号码应清晰可见,背后的号码至少高20厘米,胸前的号码至少高10厘米,笔划至少宽2厘米,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的号码。队员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队员的服饰。

第三章比赛规则

第八条比赛局数和场区选择

第一款比赛采用三局二胜制,第三局采取每球得分制。

第二款比赛前选择场区或发球权。第一局结束后双方交换场区和发球权。

第三款决胜局开始前,正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重新选择场区或发球权。决胜局比赛中,任何一队先得8分时两队应交换场区。交换时,不得进行场外指导。交换场区后,双方队员的轮转位置不得变换。经记录员查对后,由原发球队员继续发球。如未及时交换场区,一旦裁判员或一方队长发现时,应立即交换。比分不变。

第九条暂停

第一款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员要求暂停。

第二款暂停时,教练员可以在场外进行指导,但场上队员不得出场,也不得与场外其他任何人讲话,场外人员也不得进人场内。

第三款每局比赛中,每队可以要求两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秒钟。某队在一局中请求第三次暂停,应判该队失发球权或对方得1分。

第十条换人

第一款在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员要求换人。换人时,场外人员不得向场内队员进行指导,场内队员也不得离开场地。

第二款每个队在每一局比赛中换人不得超过三人次。

第三款替补队员在上场前,应在记录台附近作好准备,换人时不得超过15秒钟,否则判该队一次暂停。如该队在该局已暂停过两次,则判该队失发球权或对方得1分。

第四款教练员或队长要求换人时,应向裁判报告下场和上场队员的号码。

第五款比赛中因故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能继续参加该场比赛,可由替补队员替换。如该队在该局已换人三人次,或场外无人替换时,则判为负局。

第十一条局间间隙

一局比赛结束,下局比赛开始前,中间最多可有2分钟时间,供两队交换场区。换人和记录员登记号码,双方教练员在不影响上述工作进行情况下,可以进行场外指导。

第十二条发球

第一款发球

发球队员须站在本方发球区内,用手持球,将球抛起,用脚踢向对方场区,使比赛进行。发球队员必须在发球区内发球,在球发出后才能进入场区。发球时2、3号位队员不得有任何掩护动作,否则,判由对方发球。

第二款发球失误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为发球失误:

1.队员发球时,踏及端线或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

2.球未过网、触网或触及标志杆;

3.球从网下穿过;

4.球从标志杆及其延长高度以外过网;

5.球触及任何障碍物,或在进入对方场区前触及本队队员;

6.球落在界外;

7.发球延误时间超过5秒钟;

8.裁判员呜哨后球坠落在地上。

第三款当发球队失误时;应判失发球权,由对方发球。

第四款重发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重发球:

1.在比赛进行中,球挂在网上(最后一次击球挂网除外);

2.在比赛进行中,毽毛和毽垫在飞行时脱离;

3.在裁判员鸣哨之前发球;

4.在比赛进行中,其他人或物品进入场区。

第五款发球次序错误

当球发出后,裁判员发现该队发球次序错误,则判该队失发球权,并恢复正确位置。如犯规队已得分,应取消该队因该次发球次序错误所得的分数。

第十三条轮转顺序

第一款某队取得发球权时,应先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然后由轮转到1号位队员发球。

第二款新的一局开始前,可以变换本队队员的轮转顺序,并填好位置表交给记录员。

第十四条比赛进行中的击球与附加动作

第一款每队在将球踢人对方场区前,在本方场区最多只能有三人次共击球四次。

第二款每个队员可以连续击球两次。

第三款不得用手、臂触球。但防守队员在手臂下垂不离开躯干的前提下,拦网时手球不判违例。

第四款球不得明显地停留在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

〔罚则〕违反第十四条第一至四款均为违例,判由对方发球或得1分。

第十五条网上球

在比赛进行中球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为好球,球触标志杆为失误。

第十六条触网

第一款比赛进行中,队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均为触网违例。

第二款队员击球后,触及标志杆或标志杆以外的球网。网柱。网绳或其他物体,不为违例。

第十七条进入对方场区和空间

第一款过网击球为犯规。

第二款比赛进行中,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进人对方场区的空间。

第三款队员若用头攻球时,必须在限制线以外,但落地时两脚可落在限制线内。防守队员在限制区内,头部无意识触球过网不判违例。

第四款在比赛进行中,除脚以外,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及中线。脚不得完全越过中线。

第十八条死球与中断比赛

第一款球触地及违例为死球。

第二款中断比赛:其他人或物品进人比赛场新更换损坏的器材;运动员发生意外事故等。发生以上情况,裁判员应鸣哨,中断比赛和恢复比赛。

第十九条计胜方法

第一款接发球队失误、应判对方得1分;发球队失误,则判由对方发球。

第二款某队得15分并至少比对方队多得2分时,则为胜方,如比分是14比14,比赛应继续进行,直至某队领先2分,方为胜一局。

第二十条判定和申诉

第一款一场比赛中,正裁判员的判定是最终判决。

第二款只有场上队长可以对裁判员的判罚七场提出询问或要求解释,正裁判员应及时予以解释。

第三款申诉比赛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争议,比赛时必须服从裁判员的判决,比赛后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正裁判员亦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裁判员

裁判员首要条件是公正无私,进行裁判工作时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的组成

每场比赛应有正裁判员、副裁判员、记录员和记分员各一人,司线员两人。

第二十二条裁判员的位置及其手势和旗示

第一款正裁判员在球网一端的裁判台上,他的视水平线必须高出球网上沿45-50厘米。

第二款副裁判员站在球网另一端的场外,面对正裁判员。

第三款记录员坐在正裁判员对面的记录台上。

第四款记分员与记录员并排坐在记录台上。

第五款两名司线员应分别站在球场两端相对的一角。距球场1米的位置,各负责两条线(一条边线,一条端线)和一个发球区。

第六款裁判员的手势和旗示。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职责

第一款正裁判员

1.正裁判员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在比赛中,他的判定为最终判决,他有权处理比赛中的一切问题(包括规则中未规定的问题)。当他认为其他裁判员的判罚有错误时,可以改判。

2.正裁判员有权宣布因故中断和恢复比赛的时间。

3.正裁判员呜哨成死球时,应以明确的手势表明死球的原因及应发球的一方。

4.队员在违反下列规定时,应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1)警告(出示黄牌):

①对裁判员有不正当行为;

②对对方队员或本方队员有不正当行为;

③踢、打或用头撞击或企图踢、打、用头撞击对方队员;

④在比赛中断时(局间除外),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离场。

(2)取消比赛资格(出示红牌):

经警告后,如重犯或情节恶劣者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5.比赛前,正裁判员检查场地、设备、用具、毽球及运动员服装等。

6.比赛前,正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用投币方式选择场区或发球权。

7.安排两队的准备活动时间。

第二款副裁判员

副裁判员应主动协助正裁判员进行工作,当正裁判员不能继续工作时,他代替正裁判员执行职务。

1.检查队员场上的位置和在决胜局交换场区后的位置。

2.判断队员是否越过中线和违反限制线的规定。

3.判断队员是否触网及球,是否触及副裁判员一侧的标志杆,或从该标志杆及其延长线以外过网。

4.比赛成死球后,他接受教练员或队长提出暂停或换人的要求,并掌握暂停的时间和换人的规定。

第三款记录员

1.比赛开始前,负责在毽球竞赛记分表上登记两队队员的姓名及号码,并请临场指挥的教练员和队长签字。

2.每局比赛开始前,登记两队上场队员的号码及轮转顺序。在记录员左侧的一队登记在记分表的左侧,右侧的一队则反之。

3.比赛进行中,登记比分,登记两队暂停和换人的次数及轮转顺序错误等,并要及时通知副裁判员。

4.某队要求暂停时,应报告双方已暂停的次数。

5.每局结束和决胜局某队得8分时,宣布交换场区。

6.比赛成死球时,如某队要求暂停或换人,要及时报告裁判员。

7.比赛结束后,请正、副裁判员和双方队长在记分表上签字。

第四款记分员

比赛时,负责显示双方运动员所得分数。

第五款司线员

1.判断球是否出界。

2.判断球是否触及场上队员后出界。

3.判断球是否从标志杆及其延长线以外过网。

4.判断发球队员是否踏及端线、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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