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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4年08月06日 01: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文件精神,在总结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于2013年新学年开始实施新《标准》,《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均按本《标准》进行测试,每个年级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

第五条 在学校《标准》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标准》实施管理的有序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体育部、医务室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体育部体质测试中心负责。

第七条 《标准》实施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体育部体质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锻炼的动员、组织和监督等工作,并根据学校测试的统一布置,安排专人组织本学院学生按时参加,协助做好考勤和免测等工作。

第三章测试项目

第九条 《标准》测试对象为一至四年级全日在校生,测试项目为九项,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1000/800米、50米、引体向上/仰卧起坐,立定跳远、坐位体前屈、视力。

第四章 测试与评分标准

第十条 测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测试时间的利用率,

保证测试效果。

第十一条 《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教育部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可向该学院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务室证明,教务处、体育部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评分标准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执行。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十四条 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育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质测试中心妥善保存,专人负责收集、保存成绩登记表和统计资料,并定期归入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学生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由体质测试中心负责登记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上,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学生达到《标准》合格者,方可参加评优、奖学金的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励分。

第十八条 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七章 平时体育工作的组织与开展

第十九条 实施《标准》工作,学校及各部门必须通过多种形式,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必须组织多种体育锻炼活动,将体育课与各种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

合起来。

1.与体育教学结合:教会学生体育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

2.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在课外体育活动中有计划地指导学生科学锻炼;

3.与学校运动竞赛相结合:举办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各种比赛、运动会,推进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条 学校将落实《标准》工作纳入素质教育轨道,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各学院应给予大力支持,协助做好时间保证及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和测试工作的安全教育,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1.学生日常的体育锻炼要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2.日常锻炼和测试工作中,有病或身体情况不好的学生不得参加身体锻炼;

3.测试工作开展前要检查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要向学生讲清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施《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体育部体质测试中心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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