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参加体育竞赛学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14修订)
作者: 时间:2014年11月04日 20:11 点击数:
为激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同时规范对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学生的课程考核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集训期间,凡涉及到下午4:30以后(包括晚上)的课程,均按照公假处理,学生原则上参加训练,直到该次比赛结束为止。
二、在比赛尚未开始前,而且学生(运动员)还未离开学校的时候,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三、凡参赛运动员因受训练与比赛影响不能正常参加考核的课程,由学生提出缓考,在比赛结束后由开课单位组织考核。
四、对参赛运动员的课程考核成绩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照顾。实行低分多加、高分少加、总分控制的原则。具体加分多少应根据学生不同参赛级别所获得的不同名次以及课程考核原始成绩来综合确定。
(一)市级竞赛获奖可酌情给予1—10分加分;省级竞赛获奖可酌情给予1—15分加分;国家级、国际级竞赛获奖可酌情给予1—20分加分。
(二)不论参赛级别、获奖档次,学生课程原始成绩低于60分的,最多加20分,总分不超过70分;课程原始成绩60--69分的,最多加15分,总分不超过80分;课程原始成绩70--79分的,最多加10分,总分不超过85分;课程原始成绩80--89分的,最多加5分,总分不超过92分;课程原始成绩90分以上的,最多加3分,总分不超过95分。
五、课程考核成绩加分通常只针对课程学习受体育竞赛影响的学期,为一次性加分照顾;且相应加分不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及各种评优评奖的依据,即学生综合测评及各种评优评奖,仍按照加分前该学生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进行计算。
六、特殊情况由学校领导最后审定。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训练)学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广师院〔2008〕176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