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关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二○○九年八月七日
关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粤发〔200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意见》不仅是指导我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指导教育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高度,以对国家、民族未来高度负责、对青少年学生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突破口,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作为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一件大事来抓。
(一)各地各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我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指导家长教育子女树立“健康第一”的意识,帮助家长基本掌握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方式方法,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二)各地各校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学生进行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党和国家对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和爱护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其深入人心。
(三)各地应利用各种社会媒体广泛宣传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宗旨、精神、内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追踪报道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情况、进展和成效,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的要求,加强与当地市、县(区)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的协调,落实好学校体育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行政管理机构,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卫艺处(科、股),负责辖区内学校体育卫生的管理工作。暂未具备条件成立体育、卫生专门管理机构的,必须配备体育、卫生与健康专干和教研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要会同卫生、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布局,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操作规程》的要求,研究提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设置及编制配备方案并尽快加以落实。已有的机构要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承担起所辖区域学校的学生健康体检、体质健康监测及调研、疾病防控(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师资培训、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学校卫生业务管理和指导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设置校医院、卫生科或医务所(卫生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普通高校按学校规模大小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医务所)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等),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督导及培训等有关工作。
三、加强学校体育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一)足额配备体育卫生教师。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名额招收体育教师,各普通高校要积极动员鼓励体育教育专业等体育类毕业生到山区、农村学校任教;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尚未配齐体育教师的学校应尽可能安排科任教师兼任体育课。保证开足开齐体育课的需要。
省一级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学校和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学校,按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室人员:小学1~2年级每4~5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4~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6~8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学校卫生(保健)室人员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备。达不到以上条件地区的学校体育教师配备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标准执行。
暂时不能配足、配齐校医(保健教师)的,可从附近的卫生医疗机构聘请医生到校担任兼职卫生副校长或兼职校医,定期到学校指导卫生防疫和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各普通高校校医院或医务所的卫生专业人员编制按350—450名师生配1名卫生专业人员的比例配备。
(二)切实保障体育卫生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保证体育教师与其他教师同工同酬。体育教师承担的课间操、大课间体育活动、组织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以及组织学生课余训练、竞赛等工作应计算入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学校向体育教师每人每年发放一套运动服装和一双运动鞋,体育教师按规定享受室外高温工作津贴(每年按半年计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劳动部门规定或根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兼职体育教师按50%执行。校医(保健教师)享有与其他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持有教师资格证并从事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校医(保健教师)享受与其它教师同等的待遇。校医(保健教师)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三)加强体育卫生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兼职体育教师要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体育教师和学校卫生人员的培训规划,到2012年,应对现有体育教师、校医或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轮训。高等院校、有资格的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承担培训任务。
健康教育课原则上由校医(保健教师)和心理老师来承担,要做好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前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对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且担任健康教育课的校医(保健教师),可按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教师职称评定。
四、加大学校体育卫生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加大体育卫生经费投入,商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学校体育卫生专项经费,专项用于中小学体育卫生设施、设备的改造和配备以及中小学体育卫生教师队伍的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与教育总经费同步增长。学校公用经费应安排落实体育卫生经费,专项用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并逐年有所增长,确保体育教学器材的及时添置和维修,切实保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鼓励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体育卫生设施设备、捐款专用于体育卫生工作。
五、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设施设备器材建设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是各级各类学校运动场地、体育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开展学生健康体检的最基本要求。这既是国家标准,也是刚性任务,且必须在2012年前实现达标。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标准另发)的要求进行配备,新建学校运动场地、设施严格按照我省的规定进行报建,旧城区学校办学规模要按照人均运动场地标准招收学生。
六、落实体育课程计划,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一)开足上好体育课。严格执行体育(体育与健康)课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体育(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常规》。小学1、2年级的4节体育课可采用2+1+1模式(其中2节常规体育课,1节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或体育特色教学课,1节形体课);小学3年级到初中3年级的3节体育课可采用2+1模式(其中2节常规体育课,1节传统体育项目或特色体育项目课);高中体育课的选项教学,以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和特色项目教学为主,形成学校的体育特色,打造学校的体育品牌,积极引导和培养学生掌握1-2项终身体育的运动技能。普通高等学校一、二年级开设体育课,体育课程要根据学校特点和学生兴趣开设更多的体育项目,让学生掌握终身体育的技能。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学校、省一级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时要求掌握游泳和一项球类运动技能;其他学校的毕业生能够掌握一项球类运动和一项其他体育项目运动技能。
(二)认真做好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等工作,积极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每天30分钟的全校性大课间体育活动列入课表并安排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学校必须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体育锻炼。普通高等学校要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保证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3次课外体育锻炼。
(三)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七、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健康标准》)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学生健康体检(下称体检)、《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每年在学期结束时通过各种形式(书面或电子文本)把学生体质健康情况报告给学生家长。
(二)初中以上学校要把学生《健康标准》达标情况及测试报告书列入学生档案并作为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三)从2009年开始,我省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广东省学生体质健康白皮书,从2010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均要向社会通报本地区、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情况。
八、建立和完善体育考试评价制度
进一步完善体育考试的内容、组织形式和评价方法,努力探索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考试模式;各地要切实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中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文化课考试原始分)8%计算,记入学生中考总分。凡没有将体育考试列入初中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以及未按我厅关于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招生总分要求执行的地区必须及时纠正。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并于2012年开始实施将体育考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积极开展阳光体育
(一)以竞赛为杠杆,促进体育教学、群体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吸引广大青少年走到阳光下、走到运动场、走到大自然参加体育锻炼。进一步完善我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机制,使体育竞赛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每三年举办一次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每年组织相应项目的全省大、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和阳光体育夏令营、
(二)市、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举办本地区的学生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并积极举办本地区的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节。学校要经常开展群体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每学年组织一次以田径为主的综合性校运会或体育节,并举办各种形式的单项体育比赛,在冬季要组织全校师生参与的长跑活动。
(三)采取有效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积极创建体育特色学校,以此作为学校品牌扩大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十、加强体育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及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学校体育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妥善处理。
十一、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一)从2009学年度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为重点内容的学校健康教育,要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要保证每学期小学8-10学时,初中6-8学时,高中一个健康教育的学分时间。普通高校结合《青年学生健康教育教学大纲》(试行)及《广东省大学生健康教育工作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本科不少于20学时,专科(高职)不少于12学时。
(二)各地学校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在学生中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增强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要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舒缓心理压力。
(三)各地学校要建立健康教育教师教学能力考核和教学效果评估制度,每学期进行不少于2次的健康教育教研活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十二、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建立青少年体检保障机制和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制定制度,统一标准。从2009年秋季新学年起,落实学生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制度,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每一位学生每年都能享受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以及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粤教体〔2009〕29号)要求,规范管理,落实到位。
学校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生的生理发育进行动态跟踪和记录,并及时将体检反映的健康问题反馈给学生及家长,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治疗。
负责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要做好体检统计、结果反馈、数据上报及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等的管理工作,使其真正起到防病治病、反映学生健康状况、为制定工作措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十三、认真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控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和设施,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控工作。重点抓好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试点,推动全面;实施营养干预措施,重点对寄宿制学校进行营养干预,推动学生营养餐配餐工作的开展;加强龋齿防治工作,以有效降低龋患率,提高龋齿填充率,以防为主,积极推动窝沟封闭防龋工作。将学生常见病发病情况列入学校年度考核指标内容。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标准。
十四、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切实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的预防和处理,以预防为主,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制订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强化事故上报制度。开展以自查、抽查、督查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和整改,常抓不懈,切实将传染病、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抓出成效。
各地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及其职责。学校要成立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本校传染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的日常行政管理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直管学校签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书,把防控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指导学校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各地要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严格依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减少食物中毒发生。各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和新生预防接种查验证制度,开展预防接种查漏补种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各级各类学校要设专(兼)职的“红十字”卫生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红十字”会联合组织对“红十字”卫生员进行现场急救的培训,特别是心肺复苏的培训,提高对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2006-2010年卫生救护工作规划》的目标要求,结合《关于在学校开展救护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粤红〔2005〕31号)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师生中开展处级卫生救护培训,普通高校、中职学校要逐步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纳入新生军训内容,提高师生自救互救的能力。
十五、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督导机制
(一)建立定期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并将督导检查的结果列入各地各校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指标体系。从2009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体育卫生工作的专项督导,每年均进行体育卫生工作的抽查工作。
(二)在教育强市(县、区)督导评估和教学水平评估中,切实加强体育卫生工作在评估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权重。在各项评估中,对达不到《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体育课开课不足,学生一小时体育活动得不到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两年以上下降的学校或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教育强市(县、区)评估或教学水平评估或教育系统评优评先资格,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调研,将学校卫生及健康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各地各校领导年度考核内容和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四)凡由于管理不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流行、饮用水污染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或发生后未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建立三年一次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