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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年05月13日 10:11 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活动中的突发事件,保障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寒、暑假回家除外),以班级、班团组织或学生团体等集体名义到校外举行集会、参观游览等活动,不含校外教学、实习活动。经学校或二级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学生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学生外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外出活动严格管理,控制不必要的外出活动,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明确活动的责任人,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遵循“安全、就近”原则,对地理条件复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设施不能得到保证的地方或场所,严禁学生组织前往活动。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和活动场所环境不明的情况下,严禁学生组织外出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条 学生申请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各相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同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带队老师、活动组织者责任,加强带队老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活动前各项准备事项,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禁止组织广东省地区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原则上提前两周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个别特殊活动项目,由于没有时间提前申请但认为确有必要组织的,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特批,由组织单位负责人直接通知学生或组织者凭审批表当面通知学生。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各部门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未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所有集体外出活动都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前对全体参与人员进行有关交通安全、活动安全、食品安全及自防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在活动过程中,活动组织者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排查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集队清点人数并做好纪录,同时向学生宣布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注意安全。在分散活动时,要求学生按小组活动,选出小组长,不要个别行动,要教育学生不到危险和偏僻的地方玩耍,教育学生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活动结束后,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清点人数并纪录,组织学生有秩序上下车要跟车回校。

第七条 组织学生活动若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与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签订责任协议,租用的车辆必须是有正规的营运执照、证件齐全的客车和司机。严禁车辆无照运行、带“病”运行和超员运行。学生活动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监督,严禁形成超载情况,副驾驶座不得坐学生。组织者要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上下车,告诫学生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第八条 通过旅行社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提供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和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九条 到游览区、游乐场等地方活动,一定要注意其合理容量和场所、设施的安全性,防止挤压、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到山区活动要防止山火、翻车、迷失、摔跌等事故。室内活动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学校内组织的大型活动要做好场地的规划工作,疏通疏散通道,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条 严禁学生爬树、攀岩;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追逐打闹;严禁到池塘、水库、江河、海滩等危险区域洗澡、戏水、游玩;严禁到传染疫区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外出活动过程中必须保证联络畅通,组织者及相关人员要留下联系方式,及时汇报学生活动情况。集体外出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组织自救,同时向110、120或119报警求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因组织不力或处理不当或隐瞒安全隐患,造成学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是安全事故事态扩大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迟报、不报、瞒报信息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应当准确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情况,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所负责的每位学生了解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情况,告知学生不要私自参加其他任何未经批准和公布的校外活动。

第十三条集体外出活动的时间、地点发生变更时,须按活动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任何学生个人和集体出校郊游、休闲、娱乐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和组织者承担。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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