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宗旨
1.1本规则适用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射弩比赛。
1.2比赛期间,仲裁委员会或裁判委员会可以对规则中未尽事宜做出决定。
1.3互相帮助、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促进各民族团结。
2安全规则
2.1任何情况下弓弩不得对人。
2.2严禁在非指定场地训练发射。
2.3未经同意不得摆弄他人弩、箭,也不得随意将弩、箭借给非上场比赛人员。
2.4运动员进入发射区后,只能将弓弩按发射方向放置。
2.5裁判员未下达“比赛开始”口令前和下达“停放”口令后,运动员不得将弓弩成待发状态或发射箭。
2.6比赛中弓弩应始终指向靶标方向。
2.7发射完毕放下弩、箭并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后,方可离开发射区。
2.8在危及安全的情况下,裁判员有权随时中断发射。
2.9运动员严重违反安全规则,裁判长可以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二章场地设置和器材
3比赛场地
3.1射弩场地应平坦、开阔,室内、室外均可。长不少于30米,宽度可根据所设靶位数酌定(见图)。
3.2一次比赛应在同一个场地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经竞赛委员会批准在不同场地进行,一个项目必须在同一个场地进行。
3.3室外场地
3.3.1在室外场地比赛时,发射方向应避免阳光直射。
3.3.2室外场地必须提供下列设施
3.3.2.1设有运动员、裁判员和比赛工作人员免受日晒和雨淋的设施。
3.3.2.2每个箭靶上方设置示风旗,旗用轻质材料制成,矩形尺寸为50毫米×200毫米
3.3.2.3箭靶后方设置箭挡或留有安全地带。
3.3.2.4成绩公告栏。
3.3.2.5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3.4室内比赛场地必须达到需要的照明水平,全场光照均匀,不得低于300勒克斯,靶面光照至少1000勒克斯,靶后背景为不反光的中性颜色,不得设置其他标志物。
3.5比赛场地附近应设置训练(校弩)场地,靶位数酌情而定。
3.6比赛场地的显著位置可设置时间显示器。
4场地标线及区域
场地标线线宽均为50毫米,所示标线包括在所在区域内。
4.1箭靶线:为箭靶设立标线,箭靶应垂直立于该线上。
4.2看靶线:为运动员看靶限制线,距箭靶线1.50米并与之平行。
4.3发射线:为运动员发射限制线,与箭靶线平行。
4.4比赛距离:20米。为发射线至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5待射线:为运动员发射前的等候线,距发射线后2.50米并与之平行。
4.6发射区:发射线与待射线之间的区域为发射区。每个射击位置宽1.20-1.60米并标有与靶号相同的标号。
4.7裁判区:待射线后2.50米内为裁判区。
4.8观众区:裁判区后为观众区。比赛场地两侧及箭靶方向均不得有观众。裁判区与观众区之间应以标志物相隔,高度为1米。
5箭靶
5.1同一比赛场地的箭靶高度必须一致,直立于箭靶线外沿上,每个箭靶间距为1.20-1.60米并标有明显的靶号。
5.2箭靶尺寸为:长600毫米,宽600毫米,靶面软硬适度,厚度以箭能插稳且不穿透为准。
5.3箭靶中心高度为1.10米。
5.4箭靶必须牢固,不能有明显摆动。
6靶纸
6.1在正常光线和相应的距离下,靶纸的颜色和材料不得有反光.在正常的气象条件下,靶纸和环线应保持尺寸的精度,箭孔没有过分的撕裂或者变形。
6.2靶纸尺寸:10环直径40毫米,其余环距均为20毫米,每2环为一种颜色,由内向外依次为黄、红、蓝、黑、白。
6.3环线应该清晰,圆形环线不得有明显偏差、变形。
6.4环线标准
6.4.1环线宽度为1毫米,黑色区环线为白色,其它色区为黑色。
6.4.2环线外沿包括在内环区域内。
7器材
7.1民族标准弩(简称标准弩)
7.1.1全弩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7.1.2弩身必须用竹、木或复合木等材料制成。弩身长不得超过800毫米。
7.1.3弓片、弩弦、箭槽可选用任何材料。弓片拉力最大不超过32公斤,弩弦长度不得超过800毫米。
7.1.4击发机可选用任何材料,扳机引力不得少于0.5公斤。
7.1.5只准使用柱形准星和缺口式照门且方向高低可修正的瞄准具,瞄准基线长不得超过600毫米,最前点不得超过弩身前切面,不得使用水平仪和光学瞄准具。
7.1.6上弦不得使用各种助力器具。
7.1.7箭体使用材料不限,总长度300—550毫米。箭杆直径不超过8毫米;箭头锥体的长度不超过30毫米;箭尾可安装不超过3片的尾翼,箭尾、箭翼材料不限。
7.1.8弩身手托部位下沿至箭道水平面垂直高度不得超过70毫米,不得外加托座和把手。
7.2民族传统弩(简称传统弩)
7.2.1全弩重量和弩身长度不限。
7.2.2弩身、弓片、箭槽、瞄准具等必须用竹、木材料制成,不得使用复合木。
7.2.3弩弦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制作,长度不限,但不得影响相邻射手比赛。
7.2.4击发机的穿钉部件材料不限,其他部件只能用竹、木、骨等非金属材料制作。
7.2.5上弦不得使用各种助力器具。
7.2.6箭杆必须用竹、木或复合材料,长度不限,箭杆直径不超过8毫米。箭头可用金属材料,箭翼材料不限。
7.3允许使用箭孔观察镜,可放在发射区或挂在身上,但不得设置在弩身或与之相关联的部位。
第三章比赛项目
8民族传统弩
20米立姿20支箭
20米跪姿20支箭
20米全能2×10支箭
20米团体赛60支箭
9民族标准弩
20米立姿20支箭
20米跪姿20支箭
20米全能2×10支箭
20米团体赛60支箭
10公开赛
20米民族传统弩公开赛60支箭
20米民族标准弩公开赛60支箭
11男女混合团体赛
20米民族传统弩60支箭
20米民族传统弩80支箭
20米民族标准弩60支箭
20米民族标准弩80支箭
第四章比赛通则
12比赛姿势
12.1立姿:两全脚掌着地,身体站立,两臂悬空,双手托举弩身,弩身不得接触身体的其他任何部位。
12.2跪姿:一腿屈膝、全脚掌着地,另一腿弯屈,膝盖和前脚掌着地并与前腿成三角支撑。臀部可坐在膝盖着地之脚后跟上,脚跟和脚掌的中心垂直线左右倾斜不超过45度。持弩手势同立姿,托举弩身一肘可放于膝上,弩身不得接触身体任何部位。
12.3不得使用任何附加物。
13比赛方法
13.1每种姿势试射3支箭,时间为3分种。
13.2记分射每5支箭为一组,时间为5分种。
13.3团体赛
13.3.1每项每队出场3人(或相应人数)。
13.3.2发射顺序为先立姿10支箭,后跪姿10支箭。
13.3.3分资格赛和决赛两阶段。依据录取名次,以资格赛成绩排列进入决赛的名次,以资格赛和决赛两个成绩之和确定最后名次。
13.4个人赛
13.4.1分资格赛和决赛两阶段。
13.4.2每个项目资格赛20支箭。依据录取名次进行决赛。决赛为5支箭,立姿或跪姿每支箭均限时50秒。根据资格赛和决赛的成绩之和决定最终名次。
13.5公开赛
13.5.1每项每队出场3人,性别不限。
13.5.2比赛方法同规则13.3.2和规则13.3.3
14比赛程序
14.1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带弩、箭到检录处报到。每场比赛前15分钟开始检录。
14.2运动员集体进入场地后有2分钟准备时间。
14.3比赛时间结束,未射出的箭不得再发射。
14.4每组射完,执行裁判长宣布“看靶”口令后,裁判员及记分员到靶标处判定成绩;运动员在看靶限制线等候,待裁判员及记分员成绩统计完毕,环值无争议,经裁判员允许运动员方可拔箭。
14.5每组结束用记分牌挂于靶标下公布成绩。
14.6每项比赛结束,运动员须在登记表上签字方可离开比赛场地。
15故障处理
15.1运动员在比赛中如发生器材故障,经裁判员允许可以更换经检查合格的器材,也可自行排除,但不得延长比赛时间。
15.2因箭靶损坏、靶纸脱落等非射手原因致使比赛无法进行时,未发射的箭每支补时1分钟。
16犯规与罚则
16.1警告使用黄牌,扣环使用白牌,取消比赛资格使用红牌。
16.2记分射开始口令未下达,发射的箭均按脱靶计算。
16.3超出发射线的发射均以脱靶计。
16.4试射时错射他人靶上,从本人第一组记分射成绩中扣除2环。
16.5记分射错射他人靶上,错射者为脱靶,被错射者分不清错射箭时,减去一支或多支低环箭。从第二次错射开始,每错射一支,除计为脱靶外,再扣除2环。
16.6出现多射箭,第一次从本组中扣除最高环值的箭并警告一次,以后每多射1箭,均在本组成绩中扣除最高环值数的箭并再追加扣除2环。
16.7妨碍他人比赛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该组成绩中扣2环。
16.8比赛中,运动员在发射区内不得接受任何方式的技术指导。违反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本人该组记分射中扣2环。
16.9选手姿势犯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记分射中扣2环。
16.10使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弩、箭等器材,每发射1箭从总成绩中扣除2环。
16.11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可以取消比赛资格
16.11.1严重违反安全规则者。
16.11.2违反规则并刻意隐瞒者。
16.11.3不服从裁判员的指挥,严重影响比赛秩序者。
16.11.4弄虚作假,伪造成绩者。
16.11.5在比赛前或者比赛中擅自改变已经检查过的装备者。
16.11.6竞赛中第三次妨碍他人比赛者。
16.11.7姿势犯规第三次不改者。
16.12所有警告、扣环、补时间及取消比赛资格等,必须由裁判长参与执行。
第五章成绩及名次评定
17成绩
17.1以现场所判定的环值为最后成绩。团体赛总成绩按每项目所有参赛人员成绩之和累加计算。个人项目的总成绩按照资格赛和决赛成绩之和计算。
17.2凡箭已脱离箭糟的发射,射手在发射线内用手无法检回的箭均为有效发射。
17.3箭不中环区均为脱靶,箭杆碰环线按高环计(包括斜插箭)。
17.4箭击中靶后脱落,均以箭孔计算成绩。
17.5重箭均以被击中的箭尾有无痕迹判定,无痕迹只计一箭的环数。
18名次评定
18.1总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18.2同分评定
18.2.1团体赛
18.2.1.1根据录取名次出现两队或两队以上成绩相同时,各队同时出场,每人立姿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以各队成绩之和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同,则再次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18.2.1.2如出现多队多名次成绩相同,则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后进行高名次决赛。
18.2.1.3团体赛总成绩不涉及进入录取名次的排位方法
18.2.1.3.1立姿总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18.2.1.3.2立姿总成绩中最后一组环值高者列前。
18.2.1.3.3总成绩最后一组中10环、9环、8环…数量多者列前。
18.2.2个人赛
18.2.2.1根据录取名次出现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同时,按照个人赛决赛方式以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环值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同,则再进行单箭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18.2.2.2决赛后总成绩相同时,在原靶位进行单支箭决赛,不进行试射,如仍相同,则再进行,直至决出胜负与名次。
18.2.2.3如出现多人多名次成绩相同,则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后进行高名次决赛。
18.2.2.4个人赛的资格赛不涉及进入录取名次的排位方法:
18.2.2.4.1按倒数第一组(5支)、倒数第二组(5支)…,依次类推,成绩高者列前。
18.2.2.4.2按倒数第一组10环、9环、8环…,倒数第二组10环、9环、8环…,数量多者列前。
第六章弃权和申诉
19弃权
19.1在第一组记分射裁判员下达“开始”口令后,运动员仍未到场,视为弃权。
19.2只参加了前部分比赛,因故后部分比赛没有参加为弃权。公布所发射的成绩并标明弃权理由。
20申诉
20.1如果在拔箭前,运动员发现记分表记录有误,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抗议,裁判员核实后可以改正。
20.2拔箭前,对靶上箭支的环值发生疑问时,记分员或运动员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由三名裁判员表决,判定箭支的环值。运动员拔箭后不能再抗议
20.3对损坏严重的靶面或其它器材、场地设备有意见,运动员或教练员可向裁判员提出,由裁判员决定修整或撤换。
20.4每项成绩公布后,裁判长签署该成绩申诉截止时间,这一时间为15分钟。超过该时间,不再受理该成绩申诉事宜。
20.5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
20.6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为终审裁决。
第七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21裁判员及助理人员
射弩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3人,裁判员、发令员、计分员、编排记录员、检录员等若干人。
22裁判员职责
22.1裁判长
22.1.1负责主持整个裁判工作,组织裁判员学习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22.1.2对比赛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进行处理和裁决。
22.1.3对严重违犯规则的运动员,有权取消比赛资格。
22.1.4有权处理在执行裁判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
22.1.5审核并签署比赛成绩单、成绩公告。
22.1.6主持靶位抽签。
22.1.7召开裁判员会议,对当日比赛进行小结。
22.2副裁判长
22.2.1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当裁判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
22.2.2比赛前,带领裁判员检查场地设施和运动员比赛器材。
22.2.3主持或协助裁判长组织决赛场次的工作。
21.3裁判员
22.3.1赛前检查场地设施、运动员比赛器材。
22.3.2召集各组运动员按时进入比赛场地,通知竞赛注意事项。
22.3.3运动员进入发射区后核对号码。
22.3.4判定运动员发射是否有效,对一般犯规者有权给予处罚。
22.3.5在比赛中,认真执行规则和裁判法,做好裁判工作。
22.4发令员
22.4.1负责比赛的统一发令、计时和场地安全。
22.4.2记录比赛因故中断的原因和时间。
22.4.3负责比赛期间的音响播放(播放有关比赛通知、项目介绍、各队情况等材料)。
22.5记分员
22.5.l核实和记录每箭环数并注明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22.5.2指挥运动员拔箭和标好箭孔。
22.5.3核算个人累积环值,每项比赛结束后让运动员在记分表上签字并送交记录处。
22.5.4记分员无权改动记分表上记载每支箭环值的数字,需改动时,必须由裁判员执笔并与运动员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22.5.5对疑难箭环及时报告裁判长,待裁决后再登记。
22.6编排记录员
22.6.1赛前准备比赛所需表格、裁判用具。
22.6.2准备比赛、训练靶纸,编写靶位号码。
22.6.3负责靶位编排工作,抽签后打印竞赛通知书。
22.6.4负责比赛的记录、成绩记分表的收集、复核与整理。
22.6.5填写成绩报告单,并经裁判长审核签字。
22.6.6打印正式成绩公报、成绩册,公布成绩。
22.6.7落实裁判长交给的各项任务。
22.7检录员
22.7.1根据比赛安排对参赛运动员进行检录。
22.7.2检查运动员比赛器材(弩、箭)。
22.7.3带领运动员进入比赛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