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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学生阳光体育活动积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年11月04日 20:06 点击数: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学校阳光体育活动的开展,完善体育竞赛及活动机制,加强我省学生体育竞赛的管理,充分调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积极性,我厅在广泛听取各市教育局和各普通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2009年印发的《广东省中学生体育竞赛积分办法》和《广东省大学生体育竞赛积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更名为《广东省中学生阳光体育活动积分办法》、《广东省大学生阳光体育活动积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中学生阳光体育活动积分办法

2.广东省大学生阳光体育活动积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3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学生阳光体育活动积分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条件、竞赛分组和参赛办法:

各竞赛项目运动员参赛条件、竞赛分组和参赛办法按有关项目竞赛规程执行。

二、积分办法

(一)承办赛事积分

承办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第一主办单位)的全省性学生体育赛事,或承办列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年度学生体育竞赛计划赛事,每项赛事积20分。

(二)自办赛事积分

1.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办单位举办三年一届的全市综合性中、小学生运动会,积50分。

2.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办单位举办全市性中、小学生单项体育赛事,每个赛事积15分,每年最多计取8个单项赛事。

(三)参赛积分

1.参加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的体育赛事、或参加列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年度学生体育竞赛计划赛事,根据实际参赛情况每支队伍按10分计算积分,每项赛事各市最多计取2支队伍(集体项目按男、女分),各地级市每年计取积分最高的5个赛事。

2.入选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组团参加的亚洲或世界中学生运动会或单项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按人数计算,每人5分。

3.入选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广东省中学生体育代表团的运动员,按人数计算,每人5分。

4.组队参加教育部体卫艺司主办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并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按每个赛事10分计算。

(四)以学校名义参加以下全国性比赛,按赛事计算,每个赛事计20分。

1.田径:全国田径锦标赛(包括室内赛、越野赛和竞走赛);全国田径分站赛、冠军赛、大奖赛、总决赛。

2.游泳: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游泳达标赛、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

3.篮球:中国男子、女子篮球职业联赛、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全国俱乐部青年篮球联赛、全国青年篮球联赛。

4.排球:全国排球联赛、全国排球锦标赛、全国排球大奖赛、全国青年U-18及以上年龄组排球联赛、锦标赛、冠军赛,全国少年排球锦标赛(甲、乙组)。

5.足球:

男子: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足球甲级、乙级联赛、中国足协杯比赛、全国U-19、U-17足球联赛。

女子:中国女子足球超级联赛、中国女子足球足协杯、中国女子足球锦标赛。

6.武术:全国武术套路锦标赛、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

7.乒乓球:全国运动会、全国乒乓球锦标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A、B联赛。

8.羽毛球:全国运动会、全国羽毛球锦标赛、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国羽毛球俱乐部甲级联赛。

(五)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分

以地级市为单位,按照教育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网”(http://www.csh.edu.cn)上显示每年学校上报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上报率达100%计500分,95%以上计450分,90%以上计400分,85%以上计350分,80%以上计300分,低于80%不得分。

(六)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积分

各市每年度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成绩计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占中招文化课成绩总分(文化课考试的原始分或标准分)8%的每年计300分,占7%以上的每年计250分,占6%以上的每年计200分,占6%以下的不得分。

(七)开展冬季长跑活动积分

每年开展全市性学生冬季长跑活动并举行全市学生冬季长跑启动仪式,按要求向教育厅体卫艺处提交活动总结并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网”(http://www.sunnysports.org.cn)上有显示内容的地级市每年计300分。

三、计算办法

(一)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计分。

(二)以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省运会)为一个计算周期。

(三)各地级市所得的承办赛事积分、自办赛事积分、参赛积分按积分计算周期累加,按其总积分30%的比例折算入全省中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团体总分。

(四)以学校名义参加全国性比赛积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分、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积分、开展冬季长跑活动积分每年累计,按100%比例计入全省中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团体总分。

四、上报办法及时间

(一)以地级市为单位上报。

(二)以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省运会)为一个计算周期上报,具体截止时间按运动会规程总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资料上报

各地级市确认计算积分的赛事必须在该赛事结束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网站(http://twy.gdhed.edu.cn)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积分上报系统”,按要求进行上报,逾期未报将视为自动放弃所得积分。

五、各地级市应如实上报赛事积分资料,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全部扣除该市当年度赛事积分,并予以通报。

六、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附件2

广东省大学生阳光体育活动积分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条件、竞赛分组和参赛办法:

各竞赛项目运动员参赛条件、竞赛分组和参赛办法按有关项目竞赛规程执行。

二、积分办法

(一)承办赛事积分

1.承办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的单位积50分。

2.承办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第一主办单位)的全省性学生体育赛事,或承办列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年度学生体育竞赛计划赛事,每项赛事积20分。

(二)自办赛事积分

举办全校性或校区性学生单项赛事,每个赛事积15分,每年最多计取8个单项赛事,且同一项目赛事每年只计取1次。

(三)参赛积分

1.参加由广东省教育厅或广东省学生体育艺术联合会主办的单项体育赛事,根据实际参赛情况每单位各组别按10分计算积分,每年计取积分最高的5个赛事。

2.入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团参加的亚洲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按人数计算,每人5分。

3.入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广东省大学生体育代表团的运动员,按人数计算,每人5分。

4.组队参加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并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按每个赛事10分计算。

(四)以学校名义参加以下全国性比赛,按赛事计算,每个赛事计20分:

1.田径:全国田径锦标赛(包括室内赛、越野赛和竞走赛);全国田径分站赛、冠军赛、大奖赛、总决赛。

2.游泳: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游泳达标赛、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

3.篮球:中国男子、女子篮球职业联赛、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全国俱乐部青年篮球联赛、全国青年篮球联赛。

4.排球:全国排球联赛、全国排球锦标赛、全国排球大奖赛。

5.足球:

男子: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足球甲级、乙级联赛、中国足协杯比赛。

女子:中国女子足球超级联赛、中国女子足球足协杯、中国女子足球锦标赛。

6.武术:全国武术套路锦标赛、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

7.乒乓球:全国运动会、全国乒乓球锦标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A、B联赛。

8.羽毛球:全国运动会、全国羽毛球锦标赛、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国羽毛球俱乐部甲级联赛。

(五)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分

以学校为单位,按照教育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网”(http://www.csh.edu.cn)上显示每年学校按时上报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积200分。

(六)开展冬季长跑活动积分

每年开展全校性学生冬季长跑活动并举行全校学生冬季长跑启动仪式,按要求向教育厅体卫艺处提交活动总结并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网”(http://www.sunnysports.org.cn)上有显示内容的的高校每年计200分。

三、计算办法

(一)以学校为单位进行计分。

(二)以一届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为一个计算周期。

(三)各学校所得的承办赛事积分、自办赛事积分、参赛积分按积分计算周期累加,按其总积分30%的比例折算入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团体总分。其中:

本科院校所得的承办、自办赛事积分计入该校甲组团体总分。体育类院校和专科院校所得的承办、自办和参赛积分分别计入该校乙组、丙组团体总分。

本科院校所得参赛积分,如比赛规程明确规定甲、乙分组,则按参赛的组别分别将积分计入甲组和乙组团体总分;如比赛规程没有规定甲、乙分组,则参赛积分计入该校甲组团体总分。

(四)以学校名义参加全国性比赛积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分、开展冬季长跑活动积分每年累计,本科院校将该三项积分之和按100%比例计入甲组(若有乙组则同时计入),体育类院校计入乙组,专科院校计入丙组。

四、上报办法及时间

(一)以学校为单位统一上报。

(二)以一届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为一个计算周期上报,具体截止时间按运动会规程总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资料上报

各高校确认计算积分的赛事必须在该赛事结束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网站(http://twy.gdhed.edu.cn)的“广东省学校体育竞赛积分上报系统”,按要求进行上报,逾期未报将视为自动放弃所得积分。

五、各高校应如实上报赛事积分资料,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全部扣除该校当年度赛事积分,并予以通报。

六、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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