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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生体育比赛经费开支标准

作者: 时间:2016年10月14日 14:00 点击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体育比赛经费开支标准及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体育局:

为加强我省大、中学生体育竞赛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参照教育部有关学生体育比赛经费开支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学生体育比赛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体育局

二O O六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学生体育比赛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大学生和中学生体育竞赛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使体育比赛办得既隆重热烈又勤俭节约,参照教育部有关学生体育比赛经费开支标准,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

(一)集训补贴:

1、集训人员补贴:25元/人/天

2、住宿补贴(赛前三个月):40元/人/天

(二)省内比赛补贴:参赛人员50元/人/天

(三)食宿标准

1、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比赛期间食宿标准为150元/人/天;参赛人员每人每天向赛区交65元食宿费,不足部分由组委会负责。

2、裁判员及需在大会食宿的工作人员,食宿标准200元/人/天,费用由组委会负责。

3、综合性运动会各代表团领导、团部工作人员食宿标准250元/人/天;各代表团每人每天向组委会交纳120元,不足部分由组委会负责。

4、在编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

5、各参赛单位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以及超编人员的食宿、交通均按实际支出标准由参赛单位自理。

6、凡在承办单位当地抽调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伙食标准与裁判员相同。

7、各承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经费由承办单位负责。

(四)交通费

1、大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承办单位配备。

2、工作人员上下班,按原上下班交通补贴办法,在原单位执行。大会工作期间,需增加的交通费由组委会或竞委会按照3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贴。

3、集训各阶段,各运动队集训、教学比赛交通费以及代表团团部交通费用按实际需要支出。

(五)差旅费

1、大会聘请的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费用由组委会负担。差旅费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根据往返赛事举办地交通的实际情况,由组委会财务部制定。

2、各参赛单位(人员)的差旅费自理。

3、省大学生、中学生参加全国比赛,往返交通按乘坐火车(硬卧)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者,经代表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六)公杂费

1、一般办公用品等由组委会或代表团统一购置,邮电费由组委会或代表团统一结算,其他专业用品,按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在各部门预算中列支。

2、通讯费补助对象及其补助金额:

(1)集训期间:一般工作人员每人100元/月,主管人员每人200元/月。

(2)比赛期间:工作人员和裁判长每人200元/月;主管人员300元/月。

3、各参赛单位、参观团、裁判员、新闻记者、特邀代表等所发生通讯费用自理。

(七)夜餐费

1、根据比赛日程, 当晚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夜餐费标准为每人10元/晚;因工作需要加班至22:30以后的工作人员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0元/晚。

2、各代表团(队)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大会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承办单位负担。

(八)比赛场地租金:

大型运动会各比赛场地租金由承办单位负责,单项比赛场地租金由主办单位负责。

(九)比赛场馆兴建、维修及比赛、训练器材配置和服装配备标准:

1、大型运动会所需比赛场馆兴建及维修费用主要由承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比赛器材配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各有关单项比赛赛事器材配置标准执行,大型比赛器材由主办单位经招标后,统一进行配备,小件、零散件器材由承办单位统一配备。

2、参加比赛:各运动队所需训练、比赛器材,根据需要由代表团负责。

3、参加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比赛出队服装配备标准:冬衣200元/套/人、训练服100元/套/人X2、出队服250元/套/人X2、鞋150元/7//人X2、袋100元/个/人。

(十)医疗费、营养监控及保险

1、省内比赛在组委会和各竞委会住地及比赛场馆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品,承办单位将按照各赛区在编人数每人15元的标准核拨给各竞委会。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到医院就诊和住院,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其费用回原单位报销。

3、参加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运动员赛前三个月营养监控:15元/人/天。

4、参赛人员及到会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内比赛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购买,全国比赛由代表团负责。

(十一)工作人员配备及开支标准

1、组委会、各竞委会工作人员按在编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裁判员总人数10:1比例配备,人员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招聘志愿者。

2、聘借人员费用由组委会支付。

(1)聘请在职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

(2)聘请离退休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付给报酬。

(3)聘请其他有关人员,工资待遇由人事部门核定。

3、工作人员补贴: ·

省内比赛:组委会和竞委会工作人员和当地参与组委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劳务费40元/人/天。

(十二)裁判员酬金

1、裁判员酬金按照如下标准发放:国际级裁判员200元/人/天,国家级裁判员150元/人/天,一级裁判员100元/人/天,其他裁判员80元/人/天(学生裁判员40元/人/天)。

2、裁判员服装费150元/人。

3、裁判工作日以各单项规程所规定的裁判员、仲裁委员、技术代表及技术官员报到起至离会日止计算。

4、裁判员含仲裁委员、技术代表(技术官员)。

(十三)报名费:

全省性学生单项比赛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全国比赛按教育部要求缴纳。

(十四)运动员注册费:省内比赛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全国比赛按《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条例》50元/人。

(十五)大型活动费

开幕式、闭幕式等大型活动费用由主办单位适当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

(十六)集训点管理费:

参加全国比赛各项目集训点管理费由代表团给予适当补贴,不足部分由承接单位负责。

(十八)奖品费

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各项奖励,由竞赛部提出方案,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组委会批准列入预算。

(十九)宣传费:

组委会负责的宣传工作,其费用由组委会负责,各承办单位的宣传费用由各承办单位负责。

(二十)接待费用

组委会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内外嘉宾等的接待费用,按有关接待标准由组委会负责开支。属有关部门和地方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责。

二、财务管理办法

(一)比赛、集训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预算核拨,经费包干使用,实报实销,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节余资金应返拨省教育厅。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将对所下拨到各有关单位的经费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考评。

(二)各单位在使用经费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大会制定的开支标准及核定的预算内容、用款计划执行。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掌握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好经费,并贯彻“一支笔”经费管理原则,严格审核各项支出。一切支出都应附原始凭证,统一到财务部门报账。

(三)比赛结束后,要迅速做好财务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编报决算,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收支管理

1、收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须全部上交财务部门,纳入赛事或运动会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核拨、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和隐匿帐外。

2、组委会各部门和竞委会以该次赛事或者运动会名义筹集的资金, 由集资部门开具统一收据,资金全部纳入财务部门总帐。集资的物品由集资部门、行政部门共同管理。集资部门负责接受物资,登记后移交行政部门入库,并通知财务部门入帐。

(五)财产物资管理

按《广东省学生运动会器材、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三、财务监督

(一)运动会或代表团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部门、竞委会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三)组委会财务部要向各竞委会派出财务经管员,负责联系、指导、审核和管理各竞委会具体的财务收支行为,各竞委会要按月编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月报,主动接受组委会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组委会审计监察部要对各部门和各竞委会实行过程跟踪审计,各部门和各竞委会要自觉接受组委会审计监察部的审计与监督管理。

(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收支一律张榜或上内部网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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